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本區招商引資工作,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企業或自然人引薦區外投資項目落戶本區,且經項目投資方書面認定為第一引薦人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第一引薦人的,不予獎勵。
本辦法所指的投資項目,是指本區外企業或個人在本區投資新建,且依法經營并在本區納稅的,經認定符合本區產業政策的外資和內資項目。
第三條 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下列標準獎勵:
1.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現代農業項目,按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5‰給予獎勵;
2.5000萬元以上的服務業項目,1億元以上的新型工業項目,5000萬元以上的汽車產業項目,按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7‰給予獎勵。
第四條 新引進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自開工建設之日起下列年限內建成投產的,給予獎勵:
1.1億元以下,1個年度內建成投產的;
2.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2個年度內建成投產的;
3.5億元以上,3個年度內建成投產的。
上述年限內未建成投產的,建成投產后按本辦法第三條標準的50%給予獎勵。
第五條 新引進外資項目實到資金300萬美元(含)以上的,按實際到賬資金(按到賬日美元匯率折算人民幣)的1%給予獎勵。
第六條 新引進區外企業與區內企業開展股權合作或兼并重組,且實際到位外來資金1億元以上的,按自形成區級財政貢獻之日起12個月的區級財政貢獻乘以外來股份比例再乘以6%給予獎勵。
第七條 新引進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外項目的,自形成區級財政貢獻之日起按12個月區級財政貢獻的8%給予獎勵。
第八條 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招商,簽訂正式合同或協議,并及時履行完畢的,具體獎勵標準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九條 獎勵數額由區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引薦人的申請,會同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稅務部門確定。
區外投資者與區內法人、自然人合作新上的項目,按區外投資者到位外來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獎勵數額。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