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價局關于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36號)
省國資委:
你委《關于申請批復山東省產權交易收費標準的函》(魯國資產權字[2016]2號)收悉?,F將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收取國有產權交易服務費及有關事項復函如下:
一、登記掛牌手續費
產權交易機構為產權交易雙方辦理登記、掛牌公告(公示)、撮合成交、交割、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等手續,向產權交易雙方收取登記掛牌手續費,按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分段累進計收,具體為:
交易額 最高計費標準
1億元以下(含) 1‰
1-5億元(含) 0.8‰
5億元以上 0.5‰
職工集體購買本單位產權的,受讓方登記掛牌手續費減半收取。
未成交的,按產權交易機構實際服務項目和產權交易機構與產權交易雙方及有關中介機構約定的標準收取。
二、交易傭金
交易傭金按以下比例分段累進計費,具體為:
交易額 最高計費標準
500萬元以下(含) 9‰
500一2000萬元(含) 7‰
2000萬元-1億元(含) 5‰
1-5億元 (含) 3‰
5億元以上(含) 1‰
三、計費辦法
(一)以拍賣、招標、競投等競價方式成交的,以實際成交金額計算;
(二)協議轉讓企業控股產權的,按對應的資產總額計算;以承擔債務轉讓企業整體產權的,按資產總額計算;
(三)協議轉讓企業非控股產權的,以實際成交金額計算。
四、其它
上述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使用稅務票據,依法納稅,并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物價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該規定自2016年4月12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1日。
山東省物價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