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在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信息預披露的申請、受理和發布等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魯產權交字〔2016〕32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交信息預披露申請,進行信息預披露。
第三條 轉讓方應當向中心提交《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委托中心公開發布產權轉讓預披露信息。
第四條 轉讓方應當對《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第六條 中心負責對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依據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對外發布信息預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中心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七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八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應當進行信息預披露的,預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九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應當在中心網站進行發布。
第十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中心查閱信息預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