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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 2017-04-03 17:52 閱讀量: 11666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中心受理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實行交易代理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轉讓方、受讓方應委托中心會員進行交易活動。
第六條 中心所從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一般應受理轉讓申請、發布掛牌信息公告、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程序進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心進行信息預披露,發布掛牌信息預公告。
第一節 受理轉讓申請
第八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中心負責承擔。轉讓方委托會員進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與中心會員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會員按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完成委托事項和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 轉讓方按本規則要求向中心提供掛牌信息公告所需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轉讓方掛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填寫《產權轉讓申請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轉讓方的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產權權屬證明(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明、出資證明);
(三)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企業工商信息查詢單、企業章程、特種行業的相關資質或許可證);
(四)產權轉讓方案及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情況和批準情況(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轉讓文件,涉及職工權益的應出具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書面文件);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和近期財務報表;
(六)轉讓標的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授權機構)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七)掛牌信息公告內容;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接受委托的會員依據轉讓方提供的有關材料制作項目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并出具材料審核意見。
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內容包括不限于出讓標的企業基本概況;經營業績;盈利預測與投資價值;風險因素與對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訴訟事項等。
第十二條 中心收到產權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齊全性審核,并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意見。中心同意受理的,與轉讓方簽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
第二節 發布掛牌信息公告
第十三條 簽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5個工作日內,中心對轉讓方提交材料的規范性等進行審核,并辦理掛牌信息公告手續。
第十四條 掛牌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轉讓方發布掛牌信息預公告的,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轉讓方向中心提供掛牌信息預公告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條 轉讓方應當在掛牌信息公告中明確受讓方應滿足的交易條件,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交易條件表述不明確或者有明顯指向性和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中心向轉讓方提出修改建議,或要求轉讓方對交易條件的執行標準提供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經審核后,在掛牌信息公告中一同公布。未經公布的交易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或否定意向受讓方資格的依據。
第十七條 掛牌信息公告中應當明確再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交易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取何種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采取招投標方式的應當披露評標辦法和標準。
第十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掛牌信息公告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如掛牌信息公告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再次掛牌。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掛牌信息公告前進行信息公告內容備案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掛牌信息公告在中心網站等相關媒體發布,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需進行信息預披露的,發布掛牌信息預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公告期自中心網站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掛牌信息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掛牌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掛牌信息公告內容,并相應延長掛牌信息公告時間。
第二十二條 掛牌信息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掛牌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中心可以作出中止掛牌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掛牌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1個月。中心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掛牌信息公告的決定。如恢復掛牌信息公告,在中心網站上的累計掛牌信息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且繼續掛牌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掛牌信息公告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也可以申請延期或再次掛牌公告。不變更掛牌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掛牌信息公告的約定延長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掛牌信息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二十五條 掛牌信息公告自行終結的,轉讓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可降低轉讓底價、變更信息公告內容或變更交易條件,申請重新發布掛牌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掛牌信息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首次掛牌信息公告時,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在有效期內。轉讓項目自首次掛牌信息公告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掛牌信息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中心或中心網站查詢項目信息。如需進一步了解情況,可委托中心會員查詢標的企業的詳細資料。
第三節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九條 意向受讓方在掛牌信息公告期限內,委托會員向中心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中心應當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 意向受讓方委托中心會員購買企業國有產權項目的,與會員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填寫《產權購買申請書》,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受讓方的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受讓方為自然人的,僅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二)近期財務報表;
(三)受讓條件載明的相關承諾;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一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聯合購買企業國有產權項目的,應事先組成聯合購買體,并簽訂聯合購買協議,并授權其中一個主體以聯合購買體的名義參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項目的。企業國有產權項目交易條件不允許聯合購買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對《產權購買申請書》的內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后,中心按照掛牌信息公告的交易條件,對意向受讓方材料進行審核并辦理登記。意向受讓方沒有響應掛牌信息公告中交易條件的全部要求,或者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的,中心提示意向受讓方進行調整、糾正;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間內未做出調整、糾正的,不具備受讓資格。
第三十四條 中心對意向受讓方購買申請材料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并與意向受讓方簽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意向受讓方在掛牌信息公告期滿2個工作日內交納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交易保證金一般用于賠償因意向受讓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也可用于抵交交易費用或交易價款。確定受讓方后,中心于2個工作日內向未成交且無違約行為的意向受讓方無息退還交易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繳納金額可以由轉讓方和中心根據企業國有產權項目的轉讓底價協商約定,一般不超過轉讓底價30%,最低1萬元。企業國有產權項目以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掛牌信息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中心將意向受讓方申請登記情況和受讓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反饋轉讓方。轉讓方無異議的,最終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并告知相關各方。
轉讓方收到中心的反饋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意見中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中心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四節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七條 中心是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組織方,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及相關服務。受托會員為委托方提供有關交易的政策咨詢、方案策劃、居間、代理等服務,并配合中心協調交易過程中相關事項。
第三十八條 掛牌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轉讓底價與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中心按照掛牌信息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第三十九條 采取競價交易方式組織交易的,由中心或委托會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競價文件的制作。競價文件的內容依據掛牌信息公告內容和要求制作,主要包括產權轉讓標的情況、交易條件、競價時間、競價程序、確定受讓方標準、擬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主要條款、競價保證金等內容。
競價文件制作完成,且轉讓方無修改意見的,競價文件向意向受讓方發售或發布;轉讓方對競價文件需要做必要修改的,應于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修改意見不得超出掛牌信息公告內容和交易條件。
第四十條 意向受讓方要求進行盡職調查的項目,中心應協調轉讓方和相關會員予以安排。意向受讓方的盡職調查應當分別進行。
第四十一條 采取競價方式交易的,參與競價的競買人應為企業國有產權項目,掛牌信息公告期間辦理受讓登記手續的意向受讓方。
意向受讓方交納的競價保證金,用于賠償因意向受讓方違反交易規則和約定給中心及轉讓方等造成的損失。確定受讓方后,中心于2個工作日內向未成交且無違約行為的意向受讓方無息退還競價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確定受讓方后,交易雙方在中心組織、指導下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心提供。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中心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掛牌信息公告的內容、交易條件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鑒證。
第四十四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中心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中心將交易結果通過中心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節 結算交易資金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交易價款及債權價款,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交易資金通過中心統一結算。
中心開立人民幣和外幣的交易資金結算專用賬戶,為交易雙方辦理保證金、交易價款結算。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按合同的約定將交易價款劃入結算專用賬戶。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交易價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八條 交易雙方辦理完畢權屬變更手續后,中心根據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簽署的交易價款劃轉申請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上繳財政的指令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
第四十九條 產權交易價款以外幣辦理結算的,中心與受讓方、結算銀行簽訂外匯資金托管協議,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劃入中心外匯結算專用賬戶。交易雙方辦理完畢權屬變更和外匯管理的相關手續后,到中心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
第六節 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十條 中心出具產權交易憑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權交易合同》已生效;
(二)受讓方已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三)交易雙方已支付全部交易費用;
(四)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十二條 中心審查產權交易合同及項目的全部材料后,向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憑證和產權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到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財政、土地、房產、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產權交割由交易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第七節 非公開協議轉讓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三條 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批復,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可以通過中心信息公示,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20個工作日。信息公示的企業國有產權項目交易程序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其他節規定。
第五十四條 信息公示的企業國有產權項目,由轉讓方負責辦理進場公示的手續,向中心提交有關轉讓方和受讓方材料。
第五十五條 信息公示期滿,對公示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的轉讓方案、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內容沒有異議的,中心組織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辦理資金結算手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十六條 信息公示期間,有對公示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轉讓方案、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中心負責辦理登記記錄手續。信息公示期滿,中心將公示結果通知轉讓方,并抄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轉讓方提出解決問題方案,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五十七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直接簽約轉讓、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方式,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一節 直接簽約轉讓方式
第五十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掛牌信息公告期間,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讓方的,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照轉讓底價與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第二節 拍賣方式
第五十九條 企業國有產權項目拍賣活動由中心選擇拍賣公司實施,并負責拍賣活動的統籌、協調工作。拍賣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召開拍賣會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拍賣程序如下:
(一)拍賣公司接受委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拍賣文件的制作,并于拍賣會前7日在報刊和中心網站發布拍賣公告,通知意向受讓方拍賣辦理登記手續。
(二)拍賣公司組織拍賣會,拍賣成交后,買受人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拍賣資料交中心留檔一份。
(三)拍賣成交后,交易雙方憑拍賣成交確認書到中心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節 招投標方式
第六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由中心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組織招投標。
第六十二條 招標的程序如下:
(一)組織招標。招標公司接受委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招標文件制作,轉讓方對招標文件沒有異議的,經中心同意,招標公司向意向受讓方發售招標文件,并解答釋疑。招標文件內容依據掛牌信息公告內容和交易條件制作,應載明投標須知、開標、評標、定標等事項及擬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主要條款。
(二)接受投標。意向受讓方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遞交投標文件,交納競價保證金。
(三)開標、組織評標。開標應于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轉讓方代表、轉讓方隸屬的國資監管機構代表和經濟技術專家等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組長由評標專家推薦。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評標專家應該回避。
評標委員會依據確定的評分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審打分,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四)中標。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評標委員會意見,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五)簽訂產權交易合同。轉讓方與中標方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10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四節 網絡競價方式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項目的網絡競價活動由中心負責組織。中心按照《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網絡競價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網絡競價。
第六十四條 網絡競價的程序如下:
(一)網絡競價方案。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的,中心出具掛牌結果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網絡競價方案的制作,網絡競價方案依據掛牌信息公告內容和交易條件制作,應載明競價須知、競價時間、地點、報價方式、競買人承諾等事項。網絡競價方案經轉讓方同意后,中心向意向受讓方發布。
(二)提交競買人承諾。競買人應在網絡競價方案規定時間內將競買人承諾及相關資料提交中心,并辦理競買手續,領取網絡競價登錄名和密碼。逾期辦理競買手續,視為放棄受讓。競買人應承諾接受網絡競價方案的全部條款,并完全響應網絡競價方案的要求。
(三)網絡報價。競買人通過中心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報價,一經報價,不得撤回,應價時間截止,競價系統確定的競買人為受讓方。
(四)確認成交。網絡競價結束后,買受人簽署網絡競價成交確認單等相關文件,確認成交。中心依據競價結果出具競價結果通知書,并通知轉讓方。

第四章 產權交易行為規范

第六十五條 中心、轉讓方、受托會員對獲取的意向受讓方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意向受讓方及受托會員對獲取的轉讓方、產權轉讓標的企業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六條 轉讓方在評估基準日到權屬變更日期間應監督轉讓標的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對轉讓標的價格產生影響的重大事項,轉讓方應準確、完整、及時地公開披露。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一)轉讓標的企業的經營政策、經營范圍或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轉讓標的企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重要業務停頓,生產資源取得、產品銷售方式或渠道等發生重大變化;
(三)轉讓標的企業發生重大虧損或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轉讓標的企業發生重大仲裁、訴訟;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重大合同及其履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中心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報告的事項包括:
(一)月度、季度、年度產權交易情況;
(二)產權交易投訴或者違規案例的調查處理情況;
(三)市場異常情況分析;
(四)重大產權交易事項;
(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
(六)分支機構運營情況;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六十八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的材料;
(二)轉讓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受讓方;
(三)意向受讓方相互串通,損害轉讓方或其他意向受方合法權益的;
(四)意向受讓方及受托會員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參與競價、與轉讓方串通競價的;
(五)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干擾其他意向受讓方公平競爭等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會員同時接受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委托的,或串通委托人影響交易秩序的;
(七)受托會員為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違規行為提供服務的;
(八)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的,或擅自泄露相關信息的;
(九)制造而且散布影響產權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產權交易市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十九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中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條 集體產權、事業單位國有產權的轉讓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七十一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按照本規則實施,中心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標的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中心網站發布公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中心終結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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