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產權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山東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交易主體在交易中心進行產權交易的過程中涉及交易保證金的相關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保證金,是指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產權交易主體承諾為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約定,交納的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作為其在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賠償相關主體的經濟保證。
第四條 轉讓方可以依據本細則在發布《掛牌公告信息》時向交易中心提出設置交易保證金,并公開發布交易保證金交納的時點、具體金額、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諾在自身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以設定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交易中心對《掛牌公告信息》中設置的交易保證金條款進行審核,對交易保證金進行保管,提供交易保證金結算等相關服務,并依據本細則及相關約定對交易保證金進行處置。
第六條 交易保證金的設置、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及合理、適當的原則。
第七條 轉讓方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0%;沒有設定的,一般按照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計算,最低1萬元,最高30萬元。設定的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點,不遲于掛牌公告期滿2個工作日。
第八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掛牌公告信息》的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點、金額等約定,將交易保證金交至交易中心指定的資金結算專用賬戶。
意向受讓方未在約定期限內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喪失意向受讓資格。
第九條 交易保證金來源的合法性由交納主體負責。
第十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部分轉為產權交易價款,剩余的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履約的保證。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保證金原額返還相應的交納主體。
?。ㄒ唬┊a權交易當事人未約定交易保證金使用方式,轉讓方與受讓方辦理完畢權屬變更手續的,應在收到保證金退回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ǘ┮庀蚴茏尫轿幢淮_定為受讓方,且未出現本細則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應在收到意向受讓方保證金退回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ㄈ┊a權交易中止或終結時,未涉及產權交易中止或終結事項的意向受讓方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請返還保證金,交易中心應當在收到保證金退回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中止期滿決定恢復交易的,交易中心應當及時通知各相關的意向受讓方。已返還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自收到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交納保證金。意向受讓方未按時交納保證金的,交易中心應當取消其意向受讓資格。
第十三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轉讓方可以按照《掛牌公告信息》中關于交易保證金處置的約定,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服務費用、競價組織費用、違約金和會員的代理費用后,向意向受讓方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
?。ㄒ唬┮庀蚴茏尫焦室馓峁┨摷?、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和交易中心損失的;
?。ǘ┮庀蚴茏尫酵ㄟ^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ㄈ┮庀蚴茏尫街g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ㄋ模┮庀蚴茏尫綗o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ㄎ澹┮庀蚴茏尫竭`反其在《購買申請書》中的相關承諾的;
?。┮庀蚴茏尫竭`反與交易中心簽訂的《進場交易協議書》約定的;
?。ㄆ撸稈炫乒嫘畔ⅰ分屑s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ò耍┮庀蚴茏尫竭`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中心或會員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四條 轉讓方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給意向受讓方、交易中心和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以其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因轉讓方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轉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對交易保證金處置有約定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置;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交易中心依據本細則組織產權交易當事人協調后處置。
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就保證金的處置發生爭議的,由交易中心按照《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產權交易爭議協調處理規則》進行爭議協調處理;當事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交易保證金以外幣交納的,應按交納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受權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并按照交易中心關于外匯資金結算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