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資金結算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山東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
交易保證金是意向受讓方按《掛牌公告信息》的約定向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納的用于保證意向受讓方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
產權交易價款是受讓方依據《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通過交易中心向轉讓方支付用于購買轉讓標的的貨幣資金。
第三條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立人民幣和外幣的資金結算專用賬戶,組織交易雙方辦理保證金、交易價款結算。交易中心保證資金結算專用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
第四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按約定部分轉為交易價款的,余款轉為交易履約保證金。
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中心在收到其保證金退回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第五條 產權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款的,結算的價款數額為成交金額;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結算的價款數額不低于《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首付金額。
第六條 產權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ㄒ唬┙灰纂p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交易中心資金結算專用賬戶,交易中心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并通知轉讓方。
?。ǘ┙灰纂p方權屬變更手續完成后,轉讓方會同委托會員攜帶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價款劃轉通知、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到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價款劃轉。
?。ㄈΨ袭a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交易中心在轉讓方申請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的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第七條 產權交易價款以外幣辦理結算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ㄒ唬┙灰字行呐c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協議》,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劃入外幣資金結算專用賬戶。
?。ǘ┙灰纂p方權屬變更手續完成后,交易中心將外匯劃轉申請及轉讓方提交的相關資料報山東省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劃轉審批。
?。ㄈ┙灰字行母鶕綎|省外匯管理局的外匯資金劃轉核準文件辦理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手續。
第八條 產權交易資金不得由交易中心以外的第三方代為收付。
第九條 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經山東省物價局批準,并在交易中心的工作場所和信息平臺公示。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務費用后,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未經轉讓方同意,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從產權交易價款中抵扣交易服務費用。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