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組織的網絡競價交易活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競價,是指選用掛牌轉讓交易方式轉讓的,信息發布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中心依據《出讓申請書》的相關約定和標的具體情況,通過中心指定的網絡動態報價系統,組織競買人競爭受讓轉讓標的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在掛牌期間經中心登記確認,可參加網絡競價的意向受讓方。
第四條 中心是網絡競價的組織者,應為網絡競價提供市場平臺的相關技術服務。
第二章 網絡競價的基本程序
第五條 轉讓方應在確定競買人后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據《出讓申請書》的內容及相關規定,完成《網絡競價實施方案》(以下稱《競價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中心審核?!陡們r方案》主要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確定受讓方的方法和標準、擬簽訂的交易合同和相關責任聲明等?!陡們r方案》中的交易條件以及影響轉讓標的價值的其他內容,應與《出讓申請書》所載內容保持一致。
《競價方案》中應確定競買人編制《競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六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文件》中承諾接受《競價方案》約定的交易條件,并對《競價方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競買人應對《競買文件》所述內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并對《競買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競買文件》提交中心并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應提交有效的《競買文件》方可參加網絡競價。中心負責簽收和保存《競買文件》,并對逾期提交的《競買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條 中心在網絡競價結束后,依據競價結果出具競價結果通知書,并通知轉讓方。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在網絡競價結束后,完成交易合同的簽署。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絡競價應終結:
?。ㄒ唬陡傎I文件》提交時間截止,無競買人提交《競買文件》的;
?。ǘ┨峤坏摹陡傎I文件》全部為無效的;
?。ㄈ┮虿豢煽沽е戮W絡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
?。ㄋ模┢渌麘K結的情形。
第三章 網絡競價方式
第十條 競買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中心指定的網絡動態報價系統,并在規定的應價時間內進行報價。中心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確定應價時間,應價時間一般不少于90秒鐘。
第十一條 競買人首次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每次加價應為《競價方案》中確定的加價幅度的整數倍。
第十二條 應價時間截止,提交最高有效報價的競買人為受讓方;應價時間截止,所有競買人均未報價的,本次網絡競價終結。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中心、轉讓方及其受托會員應對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競買人及其受托會員應對在交易過程中獲悉的轉讓方及標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