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產權交易項目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交易當事人的相關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山東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公告信息發布操作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產權交易項目掛牌公告信息發布日之日起至《產權交易憑證》出具日期間,交易中心收到的交易相關信息的公開披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交易相關信息是指轉讓方、標的企業以及其他相關方向交易中心書面提交的可能對產權交易項目、交易當事人權益、標的企業職工權益及社會穩定等產生影響的信息。
第四條 交易中心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對交易相關信息進行公開披露。
第五條 交易中心在掛牌公告期間收到交易相關信息的,應當在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開披露。
交易相關信息屬于重大事項可能導致掛牌公告信息內容變更的,交易中心與轉讓方協商確定變更內容。變更后掛牌公告信息經產權交易項目批準機構審批后,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重新計算掛牌公告期。
第六條 交易中心在掛牌公告期滿后收到的交易相關信息,應當告知已辦理登記手續的意向受讓方及其會員代理單位。
交易相關信息屬于重大事項的,應當在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開披露。
第七條 掛牌公告期間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交易相關信息不予披露。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