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競價活動的組織及交易合同的簽約等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山東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掛牌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格與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掛牌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交易中心按照《掛牌公告信息》公布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第四條 涉及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交易中心應當為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場內行使權利提供相關服務及制度保障。
第五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六條 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交易中心按照《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網絡競價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交易中心按照《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拍賣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 采用招投標方式組織交易的,交易中心參照《招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組織實施。
第九條 交易中心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指導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條 《產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心提供,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a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ǘ┺D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ㄈ┊a權轉讓的方式;
?。ㄋ模┺D讓標的企業職工情況及安置方案和保障措施;
?。ㄎ澹┺D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D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ㄆ撸┊a權交割事項;
?。ò耍┖贤纳l件;
?。ň牛┖贤瑺幾h的解決方式;
?。ㄊ┖贤鞣降倪`約責任;
?。ㄊ唬┖贤兏徒獬臈l件。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掛牌公告信息》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合同》經交易雙方簽字蓋章,交易中心審核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交易中心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